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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大学章程认识的若干问题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0-21   浏览次数:

             有关大学章程认识的若干问题

一、大学章程与现代大学制度

大学章程并不是现代大学才有的,前现代的大学就有章程。欧洲从13世纪起就有了大学章程。因此,从形式上讲,章程并不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标志。简单地从形式上说“制定大学章程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需要”是不准确的,因为中国目前实际存在的大学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一种现代大学制度,章程的实际作用在已有的实践中似乎并不重要。但是,为了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章程是法治环境下的大学制度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大学章程与大学的民主和法治

大学作为高级知识分子最为集中的地方,理应成为民主与法治的典范。民主是现代大学实现法治的基础。写在章程上的权利,不应仅仅是起草小组和个别专家参与的产物,它们应该是大学的各利益相关主体权利主张和利益博弈的结果。没有各利益主体的充分参与,没有各利益主体在制定章程过程中的充分利益表达,没有各利益相关主体主张权利并参与博弈的权利保障机制,章程的制定就不能体现法治精神,就不是一个民主的过程。民主与法治要求各相关主体利益的充分表达、平等博弈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的平衡。

三、大学章程与大学的办学自主权

     伴随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日益扩大和落实,与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相联系的问题和纠纷也在增多。在公办大学办学自主权日益增大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对于办学自主权的自我约束机制就成为一种迫切需要。(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是高等学校章程建设核心性的重要任务(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自我约束机制(三)大学的自主权不等于大学校长的自主权

四、大学章程与大学的公共性

     大学的改革和发展不能脱离大学的公共性。公共性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也不是公办大学与生俱来的专利。大学的公共性通过大学治理结构的公共性、大学功能的公共性、大学与社会沟通方式的公共性、大学观念的公共性和大学实践的公共性等具体样态表现出来。

                                                 摘自《教育研究》2013.2/秦惠民